第三百三十五章 罢免郑寿_布衣首辅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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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三十五章 罢免郑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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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里长行客,千针坠雪衣。铁甲应寒槊,直道留征蹄。山阙遮夜帐,刁斗声声奇(ji)。莫道天山远,西疆尽汉旗!

  靖武十三年秋,陕甘宁边巡抚李丹调新编第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五、二十共五个师,并两个独立旅、五个骑兵旅、四个炮兵团向甘肃兰州、凉州集结,开始了他第二阶段的任务:

  甘青战略,目标是清除甘州、肃州、海西和山南一带盘踞的羁縻部族势力,以乌拉模式实现甘肃、青海全境郡县化。

  去年的黄道教叛乱声势蛮大,不止陕西而且甘肃、山西、河南、河北、直隶、山东、湖北、顺天都有波及。

  但因翼龙卫和职方司密切配合,及时抓住了许多重要头目,使多数作乱缺乏组织与配合,最终被各个击破。

  尤其少天师为首的数名高层被斩杀、传首九省,辽军整编第八师进入山东,第一、四两师分别进入河北和顺天府后,黄道教教众迅速失去了勇气,各地只余小股,没有大乱发生了。

  朝廷随即颁布赦免令:三个月内黄道教信徒应到乡、镇、县各巡检司出首,结具保证状(保证遵守法律与该邪教划清界限并协助官府追查)。

  出首的原信徒可获得赦免,骨干减罪处分服劳役五个月至两年后赦免。拒绝出首者将被交居住地看管并限制行动,触犯法律者还将按刑法问责。

  这个办法推出后,大部分教徒都去官府出首了,少数自以为聪明可以躲过的却不时被自己人揭发出来,受到的惩罚反而更重!

  各地布政司组织参观团去陕西参观了劳役所/营之后大受启发,纷纷将李丹刊印的《陕西路劳役所/营建制及经营管理办法》、《官营项目合资合作办法》等文件拿回去,在本地结合各种基建工程需要使用起来。

  皇帝惊讶地从内阁得知,各地原本没完没了上书要求拨款赈济、维护、新建的折子大大减少,追究原因,才知道不少都通过承包或拍卖开发权、使用权、经营权,使地方财务得到了一定自主权。

  他马上想到李丹给他的信中说过:

  “地方有一定财务自主权力是必要的,应予鼓励但不可放任。

  中央宜以工商部、财政部、工部和交通部为龙头,在中书省下设立‘帝国资产拓殖与监督委员会’。

  统筹安排各地官办工程项目、商社,监督促进帝国资产、资本的布局和增殖,协助调度资金和物资,监督执行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。

  一旦放任所为,则贪腐横行矣!”

  皇帝立即下令中书省建立这个委员会机构,调王甘为这个委员会的主任(尚书级),以广东布政使、文心阁学士柴谨接替其工商部部长职务。

  王甘自己都没想到是李丹保举,使他成为诸尚书中最接近皇帝的那位。

  听说李丹告诉皇帝自己推荐的原因是“此人既具政治家之高度,又有商人之精明,而谨慎忠诚能务实事拔萃于众”。

  其实李丹这样做,不仅由于他的能力,还因为他的人脉、长袖善舞的风格,以及琅玡王氏的出身。

  王甘得知这一切自然投桃报李,大力赞成李丹提出的《新规陕甘户籍管理制度》。这个制度规定:

  所有满周岁之帝国居民有权申请户籍身份并获得户籍证,其上司、领主、雇主、长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或禁止,违者以藐视法律罪鞭十记,罚劳役一至五年。

  上述“帝国居民”指法令颁布日内在陕甘宁边地区居住之人,拥有户籍后受法律保护,享受帝国子民之同等待遇,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。

  上述“帝国居民”并不限从事行业、事务,不限民族、家庭,亦包括死刑及待决犯人以外所有违法者,即使卖身之奴婢亦不例外。

  自本法令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,各地应明示、宣读法令至各村、乡、镇、县、府,并居民可至当地巡检所/局/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,且重复登记无效。

  女子未满十二岁、男子未满十三岁的,可以其父母、养父母、监护人代领取,养父母、监护人身份应向本县户房申请提供证明,户房有义务在十五日内查验并开具证明。

  个人外出应随时携带户籍证以备巡检查验,各家发给户籍簿以备巡检核对。

  办理登记期限后仍无户籍证的居民应按巡检要求在居所内禁足,待获得户籍后方可外出。居民旅行应持户籍证到所在地户房和巡检所/局/司分别办理完税证明、领取路引。

  最后还特意规定,外藩、非陕甘宁边居民在各关口、渡口应申领旅行证,该证与路引有同等效力。

  上述人员在本区域内居住三个月以上者,应到居住地巡检司办理半年、一年、三年期旅行证。

  持旅行证者人身与财产安全受本地区法律保护,但不能买卖土地、房屋,亦不得从事租典、金融、军人、官吏类事业。

  这个文件第一次承认了所有居民的“公民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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